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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mzjf0007
事项名称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设定依据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四条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
8、送达责任:准予发放。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制定方案→苏木乡镇审核上报→旗民政局审批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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