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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权力序号 | 8 | |
|---|---|---|
| 事项编码 | mzjf0008 | |
| 事项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救助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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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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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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