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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龄津贴、服务补贴、护理补贴

权力序号 9
事项编码 mzjf0009
事项名称 发放高龄津贴、服务补贴、护理补贴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高龄津贴发放申请予以接收。

2.审查责任:对高龄津贴发放申请书中的申请内容予以审查。

3.通知责任:通知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人员领取津贴。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市民政局负责全市高龄津贴发放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工作。

1.受理责任: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材料;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即时检查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2.审查和决定责任: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审查核实完成初审评议,签字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提交乡镇;乡镇收到后,进行材料审核,登记和造册,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旗民政局审批。旗民政局办对符合条件的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3.决定责任:高龄津贴采取每季度审批发放一次,旗民政局将乡镇审核批准后的发放人员花名册及汇总表抄送旗财政局,经旗财政局审核后,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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