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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表彰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74154000811008000
事项名称 慈善表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准备责任:待市政府决定对在慈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下发通知后,按通知要求,通过市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年度慈善表彰先进个人和单位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查责任:①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②通过资格审核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部门形成评审报告。

3.公示、转报责任:对提出的候选名单,经公示后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公布表彰方案→申报→受理→确定评审结果并公示→发文公布表彰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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