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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处罚

权力序号 21
事项编码 mzcf0021
事项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④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依法应当听证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③由民政部门承担听证费用。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⑤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③ 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执行责任:①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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