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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权力序号 60
事项编码 mzcf0060
事项名称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企业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企业,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企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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