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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64 | |
|---|---|---|
| 事项编码 | mzcf0064 | |
| 事项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入院评估的; (二)未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或者规范提供服务的; (四)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五)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按照规定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相关扶持、优惠措施。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隐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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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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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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