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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66 | |
|---|---|---|
| 事项编码 | mzcf0066 | |
| 事项名称 |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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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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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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