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民政局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处罚

权力序号 71
事项编码 mzcf0071
事项名称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第三十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企业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企业,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企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