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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75 | |
|---|---|---|
| 事项编码 | mzcf0075 |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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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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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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