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民政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权力序号 75
事项编码 mzcf0075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④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依法应当听证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③由民政部门承担听证费用。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⑤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③ 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执行责任:①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