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客户端

政务服务投诉

蒙速办

蒙企通

克什克腾旗
微信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81 | |
|---|---|---|
| 事项编码 | mzcf0081 | |
| 事项名称 |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救助股 | |
| 责任事项 |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