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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权力序号 81
事项编码 mzcf0081
事项名称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实地踏勘、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其他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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