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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 权力序号 | 83 | |
|---|---|---|
| 事项编码 | mzcf0083 | |
| 事项名称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基层政权建设与区划地名股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企业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企业,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企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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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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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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