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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处罚

权力序号 86
事项编码 mzcf0086
事项名称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8月22日民政部令第36号公布) 第十七条第一款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因过失造成界桩损坏的,过失人应当及时报告界桩所在地任何一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1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修复,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基层政权建设与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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