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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90 | |
|---|---|---|
| 事项编码 | mzcf0090 | |
| 事项名称 | 对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四)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基层政权建设与区划地名股 | |
| 责任事项 |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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