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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2 | |
|---|---|---|
| 事项编码 | mzjc0002 | |
| 事项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 |
| 责任事项 |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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