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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mzjc0002
事项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年检方案并告知。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4.决定责任:对准许年检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5.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年检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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