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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mzjc0003
事项名称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1号公布) 第十三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3.移送责任:履行管理职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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