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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mzjc0004
事项名称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2.【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3.移送责任:履行管理职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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