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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户备案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mzqt0001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户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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