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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变更受托人备案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mzqt0006
事项名称 慈善信托变更受托人备案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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