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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超过百分之十的报告
| 权力序号 | 9 |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74154151011020W00 | |
| 事项名称 | 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超过百分之十的报告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依法对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合格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合格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 4.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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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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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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