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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 权力序号 | 13 | |
|---|---|---|
| 事项编码 | mzqt0013 | |
| 事项名称 |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 【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二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运营满一年及以上且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符合民政、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管理要求,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 |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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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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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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