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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权力序号 13
事项编码 mzqt0013
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 【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二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运营满一年及以上且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符合民政、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管理要求,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责任主体 克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养老机构参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时受理养老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  

2.评定责任: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确立评审委员会。养老机构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旗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旗县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汇总上报,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后,经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定并确定等级的,颁发等级(星级)证书和牌匾。

3.检查责任:向被抽查养老机构告知监管抽查性质、抽查范围、实施规范和细则后,确定抽样检查名单。

4.承检责任:市评审委员会按照等级评定办法,对参评养老机构进行抽样检验。

5.结果处理责任:经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后,上报自治区,经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定并确定等级的,颁发等级(星级)证书和牌匾。年审不合格、或在下一评审周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等级资格。

6.信息公开责任: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在民政局等网站上进行公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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