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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mzxk0002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法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法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法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法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法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法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  公示行政许可法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②  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  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审查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材料。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③依法应当听证的登记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责任:①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③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①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受送达人到民政部门办公场所直接领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②送达应有送达回证。③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7.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对地方性社会团体的证后定期检查、实地检查、年度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法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②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形的,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法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法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法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五十三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法、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法决定的,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民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法,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机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办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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