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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74154000111013000
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发布)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法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法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法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法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法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法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  公示行政许可法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②  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审查理事会纪要、秘书长专职承诺、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等材料。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③依法应当听证的登记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责任:①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不予发给的决定。经审核准予发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②不予发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①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登记证书。由受送达人直接领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②送达应有送达回证。③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7.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证后不定期检查、实地检查、年度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法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②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国慈善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部门规章】《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二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形的,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法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法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法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五十三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法、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法决定的,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民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法,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机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办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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