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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权力序号 | 4 | |
|---|---|---|
| 事项编码 | mzxk0004 | |
| 事项名称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基层政权建设与区划地名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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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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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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