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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mzxk0006
事项名称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是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11月9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环节责任:实地查看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环节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是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11月9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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