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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460380067E4000120189000 |
| 事项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畜牧股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法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法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法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法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法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法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窗口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受理;④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①赤峰市农牧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②需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审查的,核实旗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③需现场检查验收的,组织不少于3人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4.决定责任: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八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②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③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④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对审批结果,审批机关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法文件。 7.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许可开展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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