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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0067E4000120073000
事项名称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畜牧股
责任事项

1.公开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开;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受理;④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①旗农牧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②核实畜牧股室的审查意见。③组织不少于2人现场核验,出示执法证件。④填写《现场查验表》⑤签署《申请表》查验意见。

4.决定责任: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②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③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④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不予审批回执单》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责任:①按时办结。②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许可开展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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