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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nmxk0004
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2.【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第二款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药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公开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开;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受理;④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①旗农牧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②核实畜牧股室的审查意见。③组织不少于2人现场核验,出示执法证件。④填写《现场查验表》⑤签署《申请表》查验意见。

4.决定责任: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②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③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④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不予审批回执单》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责任:①按时办结。②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许可开展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修订)第四十二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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