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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
| 权力序号 | 7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460380067E4000120075000 |
| 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兽医股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法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法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法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法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法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法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窗口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受理;④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①赤峰市农牧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②需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深查的,核实旗(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③需现场检查验收的,组织不少于3人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④填写《现场查验表》,验收组成员签署《申请表》查验意见。 4.听证责任:①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或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法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申请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③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②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③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④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送达责任:对审批结果,审批机关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法文件。 7.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许可开展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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