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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权力序号 | 8 |
|---|---|
| 事项编码 | nmxk0008 |
| 事项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2.【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兽医股 |
| 责任事项 |
1.公开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开;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受理;④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①旗农牧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②核实畜牧股室的审查意见。③组织不少于2人现场核验,出示执法证件。④填写《现场查验表》⑤签署《申请表》查验意见。 4.决定责任: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②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③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④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不予审批回执单》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责任:①按时办结。②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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