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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权力序号 | 10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460380067E4000120212000 |
| 事项名称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兽医股及各苏木乡镇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法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法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法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法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法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法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受理;④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①赤峰市农牧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②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勘验。 4.决定责任: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②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③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证书;④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①按时办结。②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法文件。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许可开展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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