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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权力序号 | 13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460380067E4000120031000 |
| 事项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 设定依据 | "1.【法律】《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畜牧股(渔业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堪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公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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