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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权力序号 | 15 |
|---|---|
| 事项编码 | nmxk00015 |
| 事项名称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 设定依据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该《办法》分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菌种生产和经营、菌种质量、进出口管理、附则6章37条,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予以废止,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种植业股 |
| 责任事项 |
1.公开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开;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受理;④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①旗农牧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②核实畜牧股室的审查意见。③组织不少于2人现场核验,出示执法证件。④填写《现场查验表》⑤签署《申请表》查验意见。 4.决定责任: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②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③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植物检疫证书》;④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不予审批回执单》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责任:①按时办结。②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许可开展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该《办法》分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菌种生产和经营、菌种质量、进出口管理、附则6章37条,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予以废止,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 第三十六条 野生食用菌菌种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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