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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权力序号 | 21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460380067E4000120187000 |
| 事项名称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畜牧股 |
| 责任事项 |
1.公开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开;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受理;④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①旗农牧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②核实畜牧股室的审查意见。③组织不少于2人现场核验,出示执法证件。④填写《现场查验表》⑤签署《申请表》查验意见。 4.决定责任: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②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③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植物检疫证书》;④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不予审批回执单》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责任:①按时办结。②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许可开展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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