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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权力序号 22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0067E4000120175000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畜牧股(渔业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依法公示办理渔业船员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渔业船员健康证明、渔业船舶员考试发证申请表、经渔政部门培训证书等书面申请材料。

3.发证责任:符合申请条件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船员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对渔船船员资格认定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②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③公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④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及补发渔业船员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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