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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nmqr0001 |
| 事项名称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种植业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不符合鉴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田间检验责任:①由3人以上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②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③专家鉴定组成员与种子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④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 ⑤专家鉴定组制作现场鉴定书。⑥现场鉴定书载明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鉴定的目的、要求;有关的调查材料;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鉴定结论;鉴定组成员名单。 3.决定责任:因申请人不到场的;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终止现场鉴定。 4.送达责任: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第十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一)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三)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 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当事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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