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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0067E4150720004000
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牧业机械化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受理责任:①市农牧局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② 市农牧局接到事故报案,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在接到报案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③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市农牧局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制作报案记录。④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勘查责任:①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③依法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等事项。④依法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⑤需要鉴定的,及时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⑥对农机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代理人到场。

3.审查责任:①市农牧局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的内容的真实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明力的强度等方面进行审查。②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4.决定责任:①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②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③对需要进行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④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及当事人的责任。

5.送达责任:①市农牧局应当自收到书面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②农机事故认定书在制作完成农机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6.事后服务责任: 市农牧局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当事人不予公开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调解申请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并记录在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延误事故处理的;(二)迟报、漏报、谎报农机事故的;(三)在农机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报案→受理→调查处理→责任认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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