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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nmqz0004 |
| 事项名称 |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①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检查笔录;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⑥当场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当场交付当事人;⑦对调查中知晓的技术、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审查责任:①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查封、扣押理由及必要性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④审查查封扣押的财物是否涉案。⑤审查是否查封、扣押了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⑥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查封行为。 3.执行责任:①在30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②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③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③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4.事后监管: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②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③对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④已被查封过得物品不得重复查封。⑤对依法不应查封、扣押情形的,及时解除强制措施。⑥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⑦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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