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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 权力序号 | 9 |
|---|---|
| 事项编码 | nmqz0009 |
| 事项名称 | 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时限,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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