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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采取封锁消灭控制措施

权力序号 11
事项编码 nmqz0011
事项名称 对疫情采取封锁消灭控制措施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第一款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包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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