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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免疫接种
| 权力序号 | 12 |
|---|---|
| 事项编码 | nmqz0012 |
| 事项名称 | 代为免疫接种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送达处理决定责任:制作、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应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2.催告(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制作、送达《催告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载明给付的金额和方式,告知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的期间为10日。 3.听取意见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强制执行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记入笔录。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责任: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强制执行的理由及依据、方式及时间、复议诉讼的途径及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及日期。 5.实施强制执行责任:①行政强制执行由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告知加处罚款、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②依法拍卖或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划拨存款、汇款,并将划拨的存款、汇款、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依法对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③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④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6.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再执行;执行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给予赔偿;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全会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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