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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权力序号 | 17 |
|---|---|
| 事项编码 | nmqz0017 |
| 事项名称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稽查机构依法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扣押)。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测定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药店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决定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查封(扣押)。 3.执行责任:稽查机构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依法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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