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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行业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nmjc0002
事项名称 对兽药行业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兽医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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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兽药行业的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或根据上级部署进行飞行检查。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2.处置责任:对在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存在问题,及时采取行政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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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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