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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和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nmjc0003
事项名称 对生猪和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牛羊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牛羊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对牛羊、牛羊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五)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牛羊、牛羊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兽医股(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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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组织对全旗生猪屠宰活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责成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报设政府吊销屠宰证照。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对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重大工作安排部署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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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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