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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医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nmjc0004
事项名称 对兽医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201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2.【部门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兽医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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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①动物卫生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现场检查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检查、询问笔录。⑤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⑥检查结果形成监督检查结案报告,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结果处理责任: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有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行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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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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