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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nmjc0005
事项名称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兽医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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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向被抽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①动物卫生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现场检查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检查、询问笔录。⑤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⑥检查结果形成监督检查结案报告,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结果处理责任: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有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行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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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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