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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5 | |
|---|---|---|
| 事项编码 | nmjc0005 | |
| 事项名称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兽医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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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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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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