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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nmjc0007
事项名称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渔业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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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依法采取资料查阅、询问、现场查看等方法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检查时,渔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着装、出示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登记查处。
4.事后责任:督促整改,及时整理检查资料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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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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