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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业执法的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
| 权力序号 | 8 | |
|---|---|---|
| 事项编码 | nmjc0008 | |
| 事项名称 | 对进行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业执法的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第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自治区渔业水域按照行政区划由所属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与外省、自治区共有的渔业水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省、自治区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国有农牧场的渔业水域由农牧场经营,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区渔业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有万亩 以上开发利用渔业水域的旗县(市、区)设相应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不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的旗县(市、区)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依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持证执行公务。"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渔业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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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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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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