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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1
事项编码 nmjc0011
事项名称 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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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③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④依法受理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申请的复检。⑤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2.检查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③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④抽查检测通知当事人到场,并由执法人和当事人签字盖章。⑤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3.结果处理责任:①对需要复验的,依法进行复验,并出具检验报告;②对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标准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③直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4.信息公开责任:①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③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协调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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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二)未按照规定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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