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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色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2
事项编码 nmjc0012
事项名称 对绿色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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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监督抽查;②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①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③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并制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和当事人签字盖章。④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⑤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结果处理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予以处罚;②向被检查对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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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2.【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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